四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根据《关于整合设立四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批复》(吉编发〔2016〕16号),整合设立四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四平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机构规格为正处级。不再保留四平市接待办公室。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市接待办公室职责。
(二)划入市政府办公室承担的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职责。
(三)加强市直单位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和服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拟订全市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政策、规定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全市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政策、规划和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市直机关后勤服务工作,推动机关后勤服务单位的改革和发展。
(二)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承担相关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工作,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更新、处置工作;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三)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工作,制定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建设项目审核、计划编制、建设监管工作;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及业务用房的权属登记申请、使用调配和大修维护等工作。
(四)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定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住房保障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拟定本级公务接待的范围和标准,负责本级公务接待工作;指导县(市)、区公务接待工作。
(六)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拟订全市公共机构节约能源管理的规划、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直机关节约能源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规划、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七)负责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级现职领导和原实职市级离退休老干部的生活服务工作;负责市直机关办公楼的安全保卫和消防工作;协调机关驻地的社会综合治理、绿化、爱国卫生、交通安全、环境综合整治等社会事务工作。
(八)负责管理机关在公务活动中按规定上缴的礼品、礼金。
(九)加强对全市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纠正违法违纪行为;指导并组织全市机关后勤人员岗位培训,对机关后勤改革进行业务指导。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四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事务工作;负责局机关政务协调、文电、机要、文秘档案、通信、保密、安全、信访、政务公开、督查、新闻发布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局机关文字综合工作。
(二)接待科。
负责市本级机关规定范围内的公务接待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公务接待工作开展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承办市内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会务总务工作;负责接待任务的统计及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承办市领导交办的其他接待任务。
(三)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科(市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办公室)。
承担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办法;研究拟订全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细则和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全市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年度政府绩效考核评估工作;负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科对外可使用市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办公室名称。
(四)资产管理科。
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统一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租用办公用房的核查工作;负责本级机关办公及业务用房和公共设施的统一建设和大修的规划、申报,并对建设、大修进行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
(五)公务用车管理科。
负责全市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总量控制,指导和监督全市公务用车管理工作;负责供给关系在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的市级领导的公务用车管理工作;负责本级机关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更新工作;负责机关车队管理及用车安全教育;承担本级机关重要会议和活动用车的调配工作。推进和承担公务用车改革工作。
(六)财务管理科。
负责本级机关事业单位行政经费、事业经费、专项经费的管理;拟订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机关运行所需要的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负责市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设与维修、公务用车等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管理公务活动中按规定上缴的礼品、礼金;管理、指导、监督局管理机构的财务和会计工作;负责局管理机构的医疗和社会保险工作;负责局内部财务审计工作。
(七)后勤管理科。
负责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级现职领导和原实职市级离退休老干部的生活服务工作;负责拟定全市统一的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制度,拟定机关后勤服务项目和标准;负责对本级机关后勤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市委、市政府机关办公楼办公用房的调配、财产物资管理工作。为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大型公务活动提供后勤保障。
(八)安全保卫科。
指导本级机关的安全保卫和消防工作;负责市直机关集中办公场所的安全保卫和消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机关驻地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上访人员的疏导工作,保证机关正常工作秩序;负责对市直机关独立办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涉密机构和各要害岗位的安全;拟订处理机关突发公共事件预案并参与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机关党委(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党员发展工作;负责系统的工会、共青团、妇女、统战工作。
负责局党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的准备、会务和督办落实工作;负责局系统科级以下(含科级)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及管理工作;制定局机关工作制度;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事劳资、机构编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申报等相关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档案管理;负责局机关退休人员的管理。
四、人员编制
四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定编制28名,其中,行政编制20名(行政编制从市委办公室连人带编划转6名、从市人大机关连人带编划转4名、从市政府办公室连人带编划转8名、从市政协机关连人带编划转2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8名(从市接待办公室连人带编划转8名);机关工勤人员编制41名(从市委办公室连人带编划转8名、从市人大机关连人带编划转12名、从市政府办公室连人带编划转17名、从市政协机关连人带编划转4名),经费管理员额6名。
局领导职数4名,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4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承担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工作,制定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接受市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关于资产移交。为切实搞好国有资产和财务方面交接工作,由市财政、审计部门对各相关部门的财务账目进行一次清查和审计,以便盘清“家底”,有利交接。
(三)关于事业单位划转。将原市委办公室所属事业单位市委办机关房产维修管理处、市委机关食堂,原市政府办公室所属事业单位市人民政府机关幼儿园、吉平宾馆、四平宾馆、市政府机关食堂、市政府办机关房产管理维修处整体划归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划转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主要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