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37号),根据省编办《关于设立四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批复》(吉编发〔2016〕4号)和省法制办《关于四平市政府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复函》(吉府法函〔2016〕181号),设立四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主要包括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案件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批准,擅自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违法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废渣垃圾堆场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主要街道设置广告牌、画廊、招牌、橱窗,占用人行道设置报刊亭、电话亭、固定摊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损坏城市绿地、花草、树木、园林绿化设施,乱砍树木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渣、砂石、灰土等物料的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储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物质,造成城市大气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权;对城市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区水域排放油类、酸液及其他废水,倾倒工业废渣、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权;对储存、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城市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损坏城市道路、污染城市道路、桥涵、供水设施、排水设施、供气设施、照明设施、防洪堤坝等方面违法违章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建设和房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建设施工现场、基建渣土清运倾倒、房屋拆迁和装修现场涉及城市公共管理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九)行使河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十)行使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十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市和区(含开发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市和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统一组织和指挥调度工作;负责组织城市管理专项活动和重大执法活动;负责市城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管理和督查考核工作;负责受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的投诉、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
(十二)行使省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行使市政府交办的有法律依据事项的行政处罚权。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行政管理、综合协调、督办检查、接待联络工作;负责文电、档案、印信管理、会务、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字综合、保密、行政事务、安全保卫、消防等工作。
(二)城市管理科
负责市城区市政公用事业设施的管理及行政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协调、组织、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整治和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的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
(三)综合执法科
负责综合协调与市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负责对市容环境卫生、市政管理、城市绿化行政执法工作;集中行使对乱搭乱建、环境污染、非机动车和机动车乱停乱放、城市道路污染、无照商贩、无证饮食摊点等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指挥、协调和行政处罚。
(四)法制科(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起草有关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承担本局起草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的相关工作;负责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资格认定、执法证件的管理;指导行政执法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行政执法案件的审核审查;负责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服务;负责协调处理行政执法中的有关问题;承担本系统的普法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根据国家、省关于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城市规划和市容管理等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核等相关工作;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承担的其它行政审批事项。
机关党总支(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目标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党员发展工作;负责系统的工会、共青团、妇女、统战工作。
三、人员编制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机关行政编制15名。所需编制从我市行政机动编制库划转5名;从市住建局、市工商局、市食药监局连人带编各划转行政编制2名;从市外事办(侨办)划转行政编制3名;从市粮食局划转行政编制1名。局领导职数3名,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科级领导职数5名(含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名,从市外事办(侨办)连人带编划转。
四、其它事项
(一)城市管理方面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原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统一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之间要建立指导、协调、监督与反馈的工作关系。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将行政执法的依据、有关标准和要求以及相关行政许可情况等及时告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监督其行政执法工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应定期向市政府报告执法情况,及时反馈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逐步形成和完善联席会议制度、联络员制度、审批备案制度等。
(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现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属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职责管辖范围的,要移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处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作出处理决定后,须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处理结果。
(四)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城区、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接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城区(开发区)双重领导,以城区(开发区)为主管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协管方。拟任领导干部人选由主管方提出并征得协管方同意,双方共同参与拟任人选考察工作。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人员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