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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人民政府   2016-04-24 15:24:00   来源:四平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四平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18号)精神,设立四平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四平市宗教事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职责。

  (三)增加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职责。

  (四)加强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能的职责。

  (五)加强对民族法律法规、民族政策和少数民族发展相关规划贯彻执行的督促检查职责。

  (六)加强指导全市各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当好市委、市政府在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起草有关民族事务的规范性文件,健全民族法规体系。

  (二)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问题等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开展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并监督贯彻执行。

  (三)指导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研究少数民族妇女儿童状况和散杂居少数民族情况,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组织指导民族自治地方逢10周年庆祝活动。

  (四)研究拟定协调民族关系的原则、方法,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维护社会稳定和祖国统一;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事宜。

  (五)调查研究少数民族和民族地方经济运行情况,协助拟定少数民族和民族地方改革开放、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方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组织调查研究县(市、区)、乡(镇、街)、村中贫困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配合承办少数民族和民族地方扶贫开发事宜;组织协调少数民族和民族地方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协作,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六)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研究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承办相应事务。

  (七)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八)在市教育主管部门的总体规划指导下,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难,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办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和国家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

  (九)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交流与合作,协助开展少数民族对外宣传等事宜。

  (十一)对政府系统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加强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联系,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

  (十二)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措施;调查研究宗教状况,掌握动态,研究宗教理论,提出政策性的建议和意见;指导开展宗教政策和宗教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

  (十三)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利,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

  (十四)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对宗教场所的设立和重大宗教活动进行审核、审批。

  (十五)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十六)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搞好自身建设,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

  (十七)指导全市各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工作,协助各级政府及时处理宗教方面的重要问题。

  (十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事务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秘书科

  综合协调机关政务、事务,负责机关重要文件的起草以及文秘、信息、档案、信访、保密、保卫、财务和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机关人事、劳动工资和机构编制、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党的建设工作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团组。

  (二)政策法规科(宣传教育科)

  研究起草有关民族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指导与促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监督执行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和处理民族关系的有关政策和措施;指导全市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事宜;组织研究全市散杂居少数民族、少数民族妇女儿童保护等问题,提出有关特殊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问题的调查研究;参与民族乡申报工作;承办全市民族识别、民族成份鉴定、恢复更改工作;整理编辑民族工作方面的政策法规文献,配合有关部门处理违反民族政策法规的事件。

  研究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体育、卫生、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配合制定少数民族文化、体育、卫生等有关发展政策和规划;主办重大民族文化活动,组织参加全省少数民族体育运动会,组织少数民族社团组织开展群众性团结进步活动;配合教育主管部门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参与研究制定民族教育的有关政策,提出促进民族教育发展的意见和建议,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担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和国家对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贯彻国家有关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政策法规,促进民族语言的学习、研究、推广和使用工作;宣传党的民族理论与政策;组织、指导宗教理论政策和宗教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联系少数民族干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培养、教育、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工作。

  (三)经济发展科

  组织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方经济运行情况,配合制定少数民族和民族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涉及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金融、税收、经贸等方面的特殊政策措施,协助有关部门推进民族地方的对口支援及经济技术合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方扶贫有关事宜;负责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的统计上报工作;参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方有关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扶贫工作。

  (四)宗教事务一科

  承办天主教、基督教方面的工作。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性意见;负责宗教工作方面的综合、宗教信息采集报送、文秘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宗教工作干部和宗教教职人员培训规划的拟订和组织工作;负责组织推动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承担督促检查工作;帮助有关全市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自治、自养、自传”的方针,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联系宗教界上层人士;审批宗教团体内部使用的有关宗教出版物的印制事宜;审批境外有关宗教组织向市内捐赠事宜;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天主教、基督教方面的非法活动;负责对教堂的审核、呈报工作;承办有关单位送审的涉及宗教政策性问题的新闻、出版物以及影视制品的审读、审批事宜。

  (五)宗教事务二科

  承办佛教、道教、伊斯兰教方面的工作。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性意见;帮助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联系宗教界上层人士;审批宗教团体内部使用的有关宗教出版物的印刷;审批境外宗教组织向市内捐赠事宜;承办有关单位送审的涉及有关宗教政策的新闻、出版物以及影视制品的审读、审批事宜;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抵御境外宗教渗透活动。

  (六)行政审批办公室

  承办宗教活动场所设立的审核、审批;新建、扩建、迁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审核、审批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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