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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人民政府   2016-04-04 15:19:00   来源:四平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四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18号)精神,设立四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将市卫生局食品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以下简称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划出的职责

  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市卫生局。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国家和省保健食品、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参与制定保健食品、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和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化妆品卫生许可、卫生监督和有关化妆品的审批工作;监督执行国家保健食品市场准入标准,协助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的初审工作;组织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安全检测和评价工作;拟定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并监督实施,定期向社会发布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信息。

  (四)监督实施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开展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

  (五)组织实施国家和省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法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和药品行政保护制度。

  (六)组织实施国家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有关国家标准,组织实施国家医疗器械产品行业标准、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负责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审查批准;负责对辖区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七)监督执行国家药品标准;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贯彻落实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协助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及医疗单位制剂初审(形式审查)工作。

  (八)监督实施国家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的质量管理规范。

  (九)监督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发布全市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公报;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

  (十)依法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特种药械。

  (十一)指导全市食品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稽查工作。

  (十二)编制预算、决算报告;负责国有资产、物资装备、行政经费管理;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十三)管理辖区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工资待遇等工作;负责辖区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有关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文秘、档案、值班、信访、保密、政务信息和行政后勤等工作;组织建立业务信息系统,承担统计、综合信息管理工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和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外事行政工作。

  (二)法规科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药品监督管理和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有关部门起草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政策;参与辖区内大要案件的审理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和听证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应诉和赔偿等工作;负责开展食品药品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制定食品药品执法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并承担有关新闻发布、宣传报道等工作。

  (三)食品许可科

  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卫生许可工作的管理指导;负责对保健食品、化妆品、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卫生许可的有关规范进行监督实施;负责监督保健食品生产企业GMP的实施;负责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餐饮服务环节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的培训工作。

  (四)食品安全监管科

  负责餐饮服务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餐饮服务业、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安全管理规范;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管和安全性评价工作;负责消费环节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负责餐饮服务业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五)药品安全监管和注册科

  贯彻实施国家药品分类管理制度;贯彻实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贯彻实施国家中药材生产、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等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制剂的监管工作,依法监管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特种药械;贯彻执行国家保健品生产企业许可标准。

  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产品标准;负责医疗单位制剂品种注册申请的受理、资料的形式审查及现场考核及再注册的形式审查工作;协助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开展对药品、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及容器产品注册的现场考核及抽样工作;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指导全市药品检验机构的业务工作;监督实施国家保健品市场准入标准。

  (六)医疗器械监管科

  监督实施国家医疗、体外诊断试剂、卫生材料产品的行业标准、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监督执行国家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管理目录;负责违法医疗器械广告移交;核发一类产品注册证;负责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的监测;负责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工作。

  (七)稽查科

  组织实施国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零售企业资格认定工作,依法核发零售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依法监督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监督工作,监管中药材专业市场;负责药品广告、保健品广告、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行为的监督工作。

  (八)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和本系统的人事、机构编制及劳动工资工作;负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本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申报、初审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财务审计科

  制定财务、会计、固定资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编制组织实施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人员经费、业务经费、装备经费、基础设施经费及药品检验经费预算、决算;承担局机关和稽查分局财务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财务经费和资产;负责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监察室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行政监察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派出机构:

  铁东分局

  (一)主要职责:负责对铁东区、铁西区、辽河农垦管理区的药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诊断药品、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等)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

  (二)内设机构:办公室、法规科、药品监管一科、药品监管二科和党支部。

  五、其他事项

  (一)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卫生局负责提出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纳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的条件。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的监督管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三)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市卫生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适时推进食品安全监管队伍整合。

  (四)直属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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