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18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23号)精神,设立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将建材行业规划、改革和管理职责划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增加原四平市房产管理局、原四平市公用事业局供热、燃气行业管理职能。
(三)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城市房屋开发业、公用事业、房产管理、勘察设计咨询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针、政策、法规;研究拟定地方性政策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实施行业管理。
(二)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组织对城市规划实施检查、监督,查处违反城市规划法规的行为;负责市行政区城市规划设计和城市勘测的管理工作;负责市行政区域内有关城市规划方面的行政复议工作;参与全市城市土地利用规划的制定审查工作。
(三)负责编制市区年度城市维护建设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计划;负责市区新开工工程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有关费用的收缴工作。
(四)负责编制市区城市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市政府确定的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对城市建设项目实施审批和管理;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维护、安全和应急管理;拟订全市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
(五)指导市本级行政区域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进行监管;负责监督建筑市场的准入、清出;监督管理工程招投标;负责建筑安装、建筑装饰、建筑制品、勘察设计、房屋拆除及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建设工程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综合管理城镇建设及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防工作;负责工程建设定额和工程造价工作的管理;负责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等中介机构的资质及行业管理;负责施工安全管理;负责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六)负责市区城市管理,依法实施城市规划监察、市政公用设施监察、园林绿化监察;管理建筑工地;对市区市容管理和环境卫生进行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对市区户外广告进行审批、监督、管理。
(七)负责市区房屋综合开发建设与管理(含棚户区改造、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建设管理)。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实施开发建设;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行业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市场;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和报批。
(八)指导全市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村镇基础设施建设;组织编制全市村镇总体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组织历史文化名镇(村)的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九)负责市区房屋拆迁和安置管理工作。负责房屋拆迁机构资质审核批准,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负责市区房屋拆迁回迁安置管理工作,审批回迁手续;负责市区国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协调、裁决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负责制定本市房屋拆迁实施办法和相关文件。
(十)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工作。执行省有关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负责市本级行政区域内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禁实限粘)的监督管理;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管理;负责民用建筑工程节能专项验收、备案;负责节能建筑认定、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初步认定;负责扶持开展新型墙体材料革新项目和建筑方面推广应用节能产品。
(十一)制定全市住房、公用、建筑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工作;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测绘行业管理。制定全市测绘行业发展规划,依法管理全市测绘单位资格审查和测绘成果的质量管理;负责全市测绘资料的归口管理。
(十三)负责市区污水处理费收取的监管;受政府委托对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管;负责市区污水截流干管的日常维护和管理;负责市区通过市区排水管网并经污水截流干管进入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水质监测与管理。
(十四)负责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受政府委托对生活垃圾处理厂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管。
(十五)负责市区渣土处置清运证和处置倾卸地的审批;负责渣土处置场的渣土处置;监督检查市区渣土清运。
(十六)负责市区散装水泥的发展。编制市区散装水泥发展规划;负责对市区建筑市场散装水泥的使用进行管理、监督、检查;负责落实国家关于禁止在城市城区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规定,对市区建筑市场实行监督;负责市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十七)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全市房改政策的制定报批、组织实施工作;负责租金改革、公房出售和集资合作建房的规划、审批工作。
(十八)指导监督房屋登记工作。负责市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工作,包括房屋测绘、登记、确权发证和归档立卷等动态管理工作。
(十九)指导监督全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包括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工作和房屋交易、抵押、租赁、典当等房地产市场管理业务;负责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参与制定各类房地产交易价格标准。
(二十)负责市区房产管理。包括市区直管公房档案管理、收取两费和维修养护管理;市区自管产和私人房产自然情况归档立卷和动态管理工作。
(二十一)负责全市物业行业管理工作。包括指导住宅小区的改造、升级、达标工作;依法对物业企业实施监督指导;市本级物业企业资质审批;市本级物业维修基金归集及使用管理;对市区新建住宅小区按标准设置物业设施进行监督和验收。
(二十二)负责建立健全全市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工作。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
(二十三)负责市本级廉租住房的购建工作。通过新建、收购旧住房、腾空、改建公有住房以及社会捐赠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
(二十四)负责市本级廉租住房的分配和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工作。
(二十五)负责市本级廉租住房的租金收缴及维修管理工作。
(二十六)负责改进和规范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标准,搞好市本级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
(二十七)负责市本级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前期准备和销售代理工作。直接组织由相应资质和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搞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
(二十八)负责编制全市住宅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统计工作。
(二十九)负责全市的房屋安全鉴定工作;依法对市区房屋内违章拆、扒、改的监督、检查、立案和处理工作,保障住用安全。
(三十)负责协调、指导和检查各县(市)、区的房管、房政、房改、物业、安居解困工程工作。进行行业调查,编制发展规划,搞好相关行业协调和指导。
(三十一)负责市区燃气、热力行业管理工作;负责行业服务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指导;参与公用企业产品、服务价格的管理。参与公用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
(三十二)负责制定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和公用基础设施载体有偿使用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十三)负责城市建设中的热力、燃气管道及设施配套建设的组织协调;负责城市节约用气、节约用热工作。
(三十四)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全系统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劳动标准工作;协调局管各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负责专业技术职称及各类执业资格管理工作。
(三十五)制定行业人才培养规划,负责指导局管各行业职工队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三十六)负责系统党群工作。
(三十七)负责系统党员干部纪律检查、行政监察。
(三十八)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1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文电处理和对外联络工作;负责局机关重要文稿的起草和信息上报工作;负责会议组织协调、文书档案管理、信访、保密、消防、安全保卫;负责局机关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生活福利及卫生、车辆管理;负责市委、市政府督查件的办理及市长热线督办。
(二)法规科
负责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有关政策、法规,组织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和报批;综合管理建设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行政执法案件的审查、登记、备案;负责行政复议受理和指导行政案件的诉讼工作;负责系统内法制宣传培训教育工作;组织和参与重大课题的调研;负责系统相关工作的综合协调和联系;负责企业改制工作;负责局重大决定等事项的督查。
(三)财务与行业发展科
负责编制市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投资计划;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编制行业发展规划、技术引进规划、计划及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技术改进计划、利用外资计划;组织办理有关城市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查报批;组织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本级城市维护建设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使用计划;监督检查城市建设维护计划及费用实施情况;组织制定和实施有关计划、财务会计管理措施及制度;管理信息统计、行业统计、财务会计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指导局属单位的会计核算、资金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企业年检工作;组织协调局系统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执行;负责系统固定资产投资和招商引资工作;负责申请省和国家支持的建设项目的计划编制及监督管理工作。
(四)审计科
负责机关和局属单位的审计工作;负责局属各单位法人代表离任审计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审计工作措施及制度。
(五)建筑管理科
负责拟定市区建筑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指导市区建筑活动,对建筑业实行行业管理;指导和规范市区建筑市场、工程招投标、建设监理、建筑工程质量、工程抗震设防、工程合同及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住宅室内装饰的管理工作。
(六)勘察设计与建筑节能科
负责市区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和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制定勘察设计行业发展规划、有关政策规定;负责市区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以设计为主体的各类工程公司的资质管理;组织优秀设计评选上报;负责制定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成果审查、评选、报批及推广;负责指导土木建筑学会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建筑节能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负责引进项目的创新工作,负责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
(七)城市建设科
负责市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实施及基础设施的维护管理;负责工程项目的预算审查、资金使用;负责园林绿化施工资质的管理;负责城市基础设施运行安全。
(八)村镇建设科
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村镇建设政策;指导全市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的统一开发、综合建设、人才培训、科学技术研究和实用新技术的推广工作;指导全市村镇供水、排水、园林、环境卫生、新能源利用和小城镇各类配套建设工作;指导全市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负责村镇建设有关材料的反馈及数据统计工作。
(九)测绘管理办公室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吉林省测绘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测绘的法规和规章;负责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制定本市的测绘规划,管理全市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的实施;指导和监督全市测绘成果的质量管理;负责全市测量标志保护和维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和管理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工作;负责管理辖区内地图编制出版工作的报批;依法主管全市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年度注册和申报单位的资质初审及测绘任务登记工作;督促检查测绘仪器鉴定工作;会同市有关部门监督测绘收费标准的执行,依法监督管理测绘市场、地图市场;负责全市测绘成果汇交、测绘成果管理;负责协调省测绘协会、学会会员单位的相关工作。
(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
负责市区住房和城乡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建筑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一)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行政审批执行的监督、收费政策的协调和落实;负责全系统的政务公开工作;负责系统在市政府政务大厅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考核;负责法律、规章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十二)房改指导科
负责起草、修改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指导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各项业务的开展和政策咨询;负责城镇公房出售、合作建房的审批和各项房改资金使用审核工作;负责查处住房制度改革中的各种违纪行为。
(十三)房屋工程管理科
负责编制市区住宅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统计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立项审批;负责公房维修计划编制、工程验收、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程招投标、预决算审核工作;负责市区危房鉴定工作;依法对市区房屋内违章拆、扒、改实施监管工作,保障住用安全。
(十四)房产管理科
负责市区直管公房管理工作,包括动态管理、维修管理、公房出售审批;负责特困户减免租金审批工作;负责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十五)物业管理科
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指导、检查、评比、考核工作;负责市区物业企业资质审查及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工作;指导物业管理办公室对物业企业和服务对象进行统一规范管理,开展达标升级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物业维修基金归集、使用管理规范性文件,确保基金安全和合理使用,使住房维修确有保障。
(十六)住房保障科
负责贯彻执行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组织编制市区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编制申报保障性住房投资计划,批准后组织实施;组织制定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标准、日常管理、上市交易等规定并监督指导执行。
(十七)供热行业管理科
负责市区供热事业行业管理,规范行业市场,组织拟定有关发展规划;指导、监督行业经营服务单位年度经营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指导监督行业安全生产、经营服务质量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负责制定供热行业特许经营权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和公用基础设施载体有偿使用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协助组织供热行业工程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和项目的确立,参与初步设计会审、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参与行业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参与行业工程质量管理,负责科技档案管理;负责城市热力经营资质报审和管理工作;负责核准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服务网点的布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参与城市热力管网的设计建设工作;编制供热事业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科研项目的评审鉴定、申报管理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负责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的引进和推广应用。
(十八)燃气行业管理科
负责市区燃气事业行业管理,规范行业市场,组织拟定有关发展规划;指导、监督行业经营服务单位年度经营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指导监督行业安全生产、经营服务质量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负责制定燃气行业特许经营权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和公用基础设施载体有偿使用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协助组织燃气行业工程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和项目的确立,参与初步设计会审、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参与行业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参与行业工程质量管理,负责科技档案管理;负责城市燃气经营资质报审和管理工作;负责核准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服务网点的布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参与城市燃气管网的设计建设工作;编制燃气事业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科研项目的评审鉴定、申报管理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负责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的引进和推广应用。
(十九)劳动人事科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指导本系统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制定局属单位目标责任制并监督考核;负责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负责所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负责所属单位劳动力管理、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医疗以及再就业工作;负责人事调配、审批机关及直属单位职工退休;负责系统特困职工扶困工作;负责系统劳动人事教育统计工作;指导系统企事业单位职工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培训中心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党的组织建设,负责党员的思想、组织、作风、理论学习及培训教育工作;负责对党员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党委办公室
负责机关和局属单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管理工作;负责局属单位党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党员发展工作;负责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局属单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系统离退休老干部、工会、共青团、民兵、妇女以及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负责系统内政研会工作。
监察室
负责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纪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局系统纪律检查、行政效能监察和行风建设;负责治理软环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