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18号)精神,设立四平市国土资源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土地评估、矿业权评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人员资质认定职责交给行业协会。
(三)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定全市国土资源发展战略和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省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定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研究拟定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相关政策;制定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组织编制全市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产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指导和审核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参与报请国家或省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相关规划的审核。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拟定并实施全市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指导和组织落实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家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制定全市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地方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研究拟定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交易、作价出资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执行并监督国家国有土地划拨用地目录、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承担报省政府审批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查呈批工作;负责市内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管理;承担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十)负责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组织实施全市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协助省厅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协助省厅统一管理省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保护规划、计划;监督管理和审查申报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治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负责地热水、矿泉水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保护和规划管理。
(十二)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十三)依法征收土地、矿产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定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定收益分配制度;参与管理国家和省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管理省和市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及其他资金并监督使用。
(十四)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实施全市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负责国土资源科技项目审查和推荐工作;开展土地和矿产资源保护和管理方面的对外合作与交流;组织和实施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调和处理机关日常政务、事务工作;负责机关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有关文件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调研、督查、信息、保密、机关保卫、印信、接待及机关办公设备管理工作。
(二)法规监察科
组织起草有关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拟定相关政策;承担局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相关工作;负责对国土资源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指导;负责受理、办理、复查复核信访事项;负责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咨询;负责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和裁决的受理、调查;协助有关处室办理听证事务;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行政审批办公室
根据国家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管理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核、上报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四)调控和监测科
开展全市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我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市经济运行及相关改革研究;组织国土资源重大课题调研;承担综合统计和局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承担有关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协调和组织有关综合研究工作。
(五)规划科
编制实施全市国土、土地利用、矿产资源等综合规划;组织编制全市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整理、复垦等专项规划;依法指导和审核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编制管理全市土地利用计划和国土资源调查评价计划;负责征用土地的预审,研究有关国土资源的区域、城乡统筹协调的政策措施。
(六)财务科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规定,拟定有关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依法承担国土资源专项收入征管相关工作;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承担国家和省拨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工作和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工作;承担国土资源有偿使用的工作;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以及国家和省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的有关工作。
(七)土地开发整理科
拟定全市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政策;拟定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管理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家和省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和新增耕地储备库建设。
(八)地籍管理科
拟定全市地籍管理办法以及土地调查、动态监测、地籍调查和统计的技术规范、标准;组织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拟定全市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权属纠纷调处规划;拟定土地权属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
(九)土地利用管理科
拟定全市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作价出资、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对土地供应实行全程监管;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指导并实施基准地价更新,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拟定并组织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组织指导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
(十)矿产开发管理科
负责采矿权管理。负责组织拟定市内国家规划矿区,编制实施采矿权设置方案;负责落实国家有关保护性开发的特定矿种管理制度和规定;制定并下达开采总量控制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管;管理采矿权市场;拟定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组织监管矿产资源开采活动;依法调处采矿权权属纠纷。
(十一)矿产资源储量科
贯彻执行国家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组织拟定我市实施办法;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核定、矿产资源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事项;组织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专家系统;承担矿业权评估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组织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战略研究。
机关党总支
负责机关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和机构编制管理;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干部考核、评比、表彰工作;负责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全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党政领导班子及全市国土资源系统科级以上干部的考核管理;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工作。
纪检监察室
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监察,查处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
四、其他事项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党政领导班子及全市国土资源系统科级干部的任免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