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审计局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18号)精神,设立四平市审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调整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范围,不再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二)加强对经济责任、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境外市属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参与起草地方性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市政府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县(市)、区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市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市政府投资和以市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市政府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市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县(处)级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县(市)区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全市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全市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全市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组织审计市政府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
(十一)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全市审计信息系统。
(十二)承办市政府和省审计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审计局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财务、保卫、信访等工作。
(二)法制科
承担审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和报批工作;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三)综合科
负责文字综合工作;负责编制全市审计、调研、信息计划、汇总统计工作;负责计算机和微机室的日常管理、使用和维护工作。
(四)人事科
承担机关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劳动工资、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和审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评等工作。
(五)财政审计科
审计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县(市)区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六)行政事业审计科
审计市政府主管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七)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科
审计市农业与资源环保管理的农业专项资金、资源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八)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
审计市投资和以市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九)金融审计科
审计市本级管理的住房公积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经贸审计科
审计市政府规定的市级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一)社会保障审计科
审计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二)外资运用审计科
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三)经济责任审计科
参与起草经济责任审计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十四)商粮审计科
审计全市商粮主管部门和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