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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为何四平市医保局和梨树县医保局给付标准不同

四平市人民政府   2018-01-03   来源:刘振东

       我是在2017年5月16日在回家的路上靠山屯服务区附近遇到交通事故,被一辆轿车追尾,身体受伤,住进医院,出院后经过司法鉴定,评为十级伤残,后经过高速公路交警调解,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调解书上注明残疾赔偿金49801.72元,后经过四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九级,我的医保是在梨树县医保局,伤残九级应给付本人九个月的工资,后去梨树县医保局要求工伤保险待遇,梨树县医保局以吉林省政府242号文件中的第49条为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调解书上的十级残疾赔偿金高于医保局应支付的九级伤残待遇,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相当于医保局应支付的待遇由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支付了,而相类似情况四平市医保局却支付了伤残待遇,没有扣除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调解书上的残疾赔偿金,四平市医保局作为梨树县医保局的业务指导部门为什么对吉林省政府242号文件中的第49条规定和梨树县医保局理解的不同。




市长回复:  2018-01-10


       你好。经梨树县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调查核实,回复如下:1:来信人因2017年5月16日交通事故后被认定为工伤,四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九级。来信人所在单位于2017年7月1日起开始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2、来信人曾到梨树社保局咨询工伤保险待遇问题,梨树社保局一直执行《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并按照《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第四十九条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的,在依法获得第三人经济赔偿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医疗费(含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配置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差额。由用人单位补足住院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待遇(误工费)的差额。”来信人对于梨树社保局的解释不理解。3、来信人后又咨询四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转述说四平市局对此种情况不执行补差支付。为此,梨树县医保局于2018年1月3日就此种情况向四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发出请示(梨医保请字[2018]1号)。经电话联系,该“请示”已经由四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转到四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四平人社局再向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请示该种工伤事故应该如何执行《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242号),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回复后给予来信人答复。